English

记者告市长赢了

2000-04-09 来源:文摘报  我有话说
1998年5月,山东电视台《道德与法制》栏目接到新闻线索:烟台海光化工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受到假冒其产品的不法厂家的围攻,面临停产。该栏目记者孙震博立即赴烟台采访,并制作了专题节目《海阳农药:“李鬼”杀了“李逵”》,9月29、30日两次播出。

节目中的“李鬼”一是海丰精细化工公司,一是中化海阳精细化工厂。烟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所所长刘建功介绍说,自1996年2月起的一年多时间里,海阳化工厂共生产了假冒农药700多吨,价值1400多万元。1997年3月以来,海丰公司冒用海阳农药厂厂名,生产不合格氧化乐果乳油1.5吨。

节目播出后,海阳市人民政府最先作出了反应,致函山东电视台台长,长达12页的信件中称:“节目编导不但歪曲了事实真相,而且记者孙震博在采访中明显带有倾向性,他故意把几个独立的事件强牵在一起,给人以混淆视听之感。”“编导用意是把矛头刺向了海阳市政府。不难看出孙震博的职业道德是好是坏。”明确提出:在山东卫视上公开道歉,对孙震博进行处理。

1998年11月27日,孙震博向济南市历下区法院递交了诉状,将海阳市人民政府法人代表、海阳市市长李树军推上被告席。孙在诉状中说:被告以政府名义肆意侮辱、诽谤,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名誉。

1999年6月15日,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。被告海阳市人民政府的代理人辩称:“这些材料中有些偏激的语言,但从通篇文章来讲,属于提出意见、反映问题。海阳市政府的书面材料通过合法渠道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,目的在于请有关方面核查事实,是对新闻舆论实施监督,维护自己合法权利。”

法院经审理认为,孙震博以公正的立场对“海阳农药事件”进行了采访报道,报道中的述评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,鞭挞社会丑恶现象,没有为个人牟利的行为。海阳市政府的书面材料对孙震博构成了名誉侵害。

今年2月20日,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:被告海阳市人民政府赔偿原告孙震博精神损失费10000元,交通费、取证费等损失6588.10元。

(《中国青年报》4.3刘万永文)

手机光明网

光明网版权所有

光明日报社概况 | 关于光明网 | 报网动态 | 联系我们 | 法律声明 | 光明网邮箱 | 网站地图

光明网版权所有